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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共和宪政及其现代影响

 
来源:党政干部参考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4-02
 
数百年来,罗马共和国及其相关政制是西方人研究的主体,罗马宪政是古希腊罗马历史中讨论较多的引人瞩目的部分。如今,我们对宪政研究已经发展到一定程度,很大程度上就归功于古希腊罗马宪政的一些理论及实践,另外也因为它对于西方政治与文化长时段的影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大家的目光又聚焦于“宪政”问题。从那时起,学者、理论界对宪政的关注度只增不减,研究与探讨的领域十分广泛,并形成各种观点。对他国比如罗马等宪政进行研究,并且慢慢探索着中国该走的道路。而古代希腊罗马宪政作为“世界上第一次立宪主义的试验”[2],在人类文明史上留下了令人难忘的痕迹,希腊罗马在探索宪政的路途上所表现出来的创新精神及其取得的各项丰功伟绩至今令人难以忘怀。 一、古罗马宪政形成的原因 首先,古罗马时期国家初创时大量的原始民族遗风,很少受到暴力干涉的自下而上的部族联合式建国道路等,奠定了基础。罗马宪政的制度架构和机构设置都直接脱胎于史前社会的原始民主制,曾经的氏族首领转变为了罗马时期的行政最高长官,过去的氏族长老议事会作为原始时期最高的议事机构,在罗马宪政时期则演化为了贵族会议与元老会这两大机构,而罗马广为后人所熟知的公民大会则是起源自过去的部族民众大会。[3]就此而言,罗马宪政只不过是原始民主制度的历史延伸而已。或者说,原始民主制就是是那古代罗马宪政的滥觞。 其次,古罗马时期的经济结构富有特点。在国家建立之后,罗马宪政得以继续和发展的原因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其所特有的社会经济结构,古罗马较早就发展起了商品经济以及由此形成了社会结构,即贵族与平民。商品经济和自由财产制度的快速发展,逐渐形成了平民阶层及其强大的经济实力。而商品经济崇尚自由,向往平等,也就造就了人们重视个人权利,重视自由平等权利观念。同时,商品经济是联结不同经营部门不同区域平民的桥梁,并使之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让它可以制衡那象征着权力的贵族阶级的强大力量。而经过这样的联结,平民阶层成为了有话语权,可以对国家政治制度的发展进程施加影响。在贵族与平民两个阶层不竭的斗争中,宪政制度慢慢开始成长。而且,平民在反贵族斗争中采取的理性斗争方式,这也是原因之一。[4] 二、罗马共和宪政的机构与制度特色 罗马宪政也有其鲜明的表现特征,罗马共和国家制度的三个要素分别就是官僚体系、元老院与人民大会。首先,罗马共和官僚体制就有其独特之处,古罗马共和国时期,通过实行选举制度来选出各个种类的官员。而除了选举制度,罗马的官职等级分明,且逐级升迁。罗马共和官职任职时间短而且广泛具有协议性质,每种官员也都有其自己的任期。[5]其次,从古罗马的王政时期到共和时期,元老院是罗马共和国家的象征,在罗马社会中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大多国家大事都要得到元老院的许可与批准。王政时期是由王指定元老院成员的。元老院是罗马国家的象征与领导机关,在立法、行政、财政以及外交等各个范畴都有很普遍的权力。另外,在外交方面和财政领域,元老院则可以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力。在那个时期,元老院是政治官员和军事统帅经验积累的宝库,是解决官员之间争议的天然论坛,是做出他们行动领域不致冲突的安排的天然场所,也因此元老院享有分配行省、人力和财政资源的权力。[6]最后,古罗马的人民大会与希腊雅典的人民大会有很大的区别,其以财产资格作为原则的大会,也保证了贵族地主在投票中占据绝对的优势。 三、罗马共和宪政对西方近现代的影响 但即使其统治基础消失了,延续了几百年的共和观念、传统等没有随之一起消失。之后近代西方资本主义逐渐发展起来,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也影响到上层建筑,即罗马共和宪政的相关内容与形式又聚焦了人们的目光,而且对于西方近现代政治制度的形成等也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罗马共和宪政制度的各方面为西方近现代甚至是世界政治制度史的研究提供了极好的资源及方向。罗马时期的宪政思想对于西方近代宪政思想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逐步构建了具有现代意义的民主宪政国家。 (一)权力均衡原则与分权学说 西塞罗提出了权力均衡的原则,他说:“仅仅像拥有某种艺术一样具有美德,是不够的。艺术即使不用也具有理论上的知识形式,而美德则完全依赖于运用。美德的最高运用就是国家的政府及其实际的履行,而不是空谈。”[7]以上可以看出西塞罗认为政府的建立与运行就是美德的最高运用,这也是权力均衡思想的源头。古罗马共和时期的几个国家政治机构的成立与运转构成了“美德的最高运用”,更是体现出了罗马共和宪政中权力相互抗衡的基本理念,体现出了分权学说的理念,每种权力都能受到相应的制约,不至于造成“一家独大”的局面。互相制衡是从古至今政治上为了稳定各方力量的好方法,之后的分权学说及思想甚至是当今时代美国对于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实践,都很好的体现了这权力均衡思想的精髓。 (二)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与“人民主权” 同时,西塞罗秉持国家须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其一,权力来源于人民,而近代以来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先后提出“主权在民”的科学理论。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为了完善民主政治,产生了宪法并把“人民主权”写入宪法作为宪法原则。其二,国家是人民之间协议基础上产生的共同体。这类似于社会契约理论,而西塞罗的这种类似于社会契约的观点提出,再到最终洛克、卢梭完成了社会契约论的系统化。由此可见,在古罗马时代就已经初具社会契约思想理论的影子。 而分权学说与思想和社会契约论是近代宪政理论的两大基石,而古罗马共和宪政时期的观点与实践则是这两大基石的源头,这更表现出了古罗马共和时期的宪政理论对于后世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同时这样的宪政制度也影响了古罗马社会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经济也在与其匹配的宪政制度下快速发展。 四、罗马共和宪政对我国的影响及现实的借鉴意义 (一)重视人民利益 罗马共和宪政的基石是《十二表法》,它不仅仅把习惯法用文字记录下来公之于众,它也是平民和世族贵族政治斗争中达成的妥协的产物,从法律上限定了国内相关斗争和冲突的程度与范围,使其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因此,《十二铜表法》不仅开启了罗马的法治化社会,同时也为后来罗马的共和宪政打下了结实基础。[8]《十二表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了:确保立法公平、保护公民人身基本权利、确保司法相对公正、保障国家和公民安全。这些内容与罗马社会政治生活的适应程度与实际执行情况是罗马共和宪政兴衰的衡量尺度。而从《十二表法》中体现出来的法律上的平等观念、法治观念、重视人身自由与基本权利的观念以及国家共同利益至上的观念都为后世宪政与法治的完善做出了贡献。 而我国宪政的理论基石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它也是我们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精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包括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以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三者是统一的具有逻辑性结合的宪政思想。其中最为核心的便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体现,人民是权力的真正主体,更是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阐释。[9]而这里体现的权力属于人民的思想正是古罗马共和宪政中所包含的类似观念的反映。 (二)宪政与法治、经济的关系 另外,宪政是法治实现的具体的形式,那么法治也就是是宪政的保障。无论是何种制度的国家,法治理念、法律都是不可或缺的部分,“宪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实行宪政是实现法治国家的保证。”[10]在我国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正式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出了法治是发展社会主义的客观需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更是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在199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依法治国以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宣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政治目标,这足以体现我国在宪政不断完善的进程中对法治的重视。而法治对宪政具有的保障作用突出体现在宪法至上这一点。宪政需要良法来塑造,更需要一种法律至上的价值追求来保障实现,在宪政价值理念中,宪法至上是首要要求,宪法至上是宪政的核心。正如“如果没有宪法至上,也就无所谓宪政”[11],我国宪法明确的宣称: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国这一条款规定了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而这样条款的出现正是是法治中对法律至上的追求对宪政影响的结果。也正因为“法律至上”这个纽带,宪政与法治才得以紧密联系,法治与宪政在政治文明的发展中不可避免的有着相应的结合点,并成为推动政治文明不断向前发展的车轮。 而从宪政与社会经济的关系来看,宪政是国家经济持续发展的基石,建立良好的宪政制度是经济发展的关键。正如古罗马宪政制度在当时的可塑性影响了资本主义经济繁荣发展一样,由古至今,各国的宪政制度都与经济社会发展不可分割。同时,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也反过来会推动宪政制度的改进。现代的宪政理论除了继承传统古典的宪政理论思想,也将相关制度设计的更加周全,现代宪政制度设计的任务是要将追求经济效益和民主社会的选择结合在一起,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来选择制度的设计,是现代宪政理论所聚焦的地方,是传统宪政理论的一种发展。[12] (三)对我国宪政发展的启示 如今,我们已经找到了中国特色的宪政道路模式,但有些方面还是不足,待于完善,就比如社会关注度不够,对相关问题认识的误区,以及他国与中国相关制度的关系,对中国的借鉴意义都还认识的不够深刻。也如一些学者指出的:“然西方宪政渊源既久,牵涉更广。种类颇多,国人欲去其皮毛、得其精髓。……宪政理论只有立足中国实际,依据中国特色的宪政实践,并恰如其分地吸收和借鉴外国行之有效的宪政经验为我所用,才能在中国取得事半功倍之效。”[13]单单引进却不深入研究或者实践这些宪政思想是在做无用功,应当予以钻研与借鉴甚至实践,才能益于我国,更好的运用于我国,才是真正的用前人的知识财富造福自身。在西方历史悠久的宪政理论宝库中寻找,从我国一百年左右的宪政历史的角度切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把握适合我国宪政发展的理论与方法,以便于为今后政治体制等提供借鉴,为构建现代中国宪政理论体系搭建稳固的框架。宪法与宪政,于中国而言,是一字之差,百年之别。中国之有宪法将近百年,时至今日中国宪政刚刚踏上希望之路[14]。今后的道路有无数的可能性,怀揣着希望,睿智地前进,终有一日,中国宪政之路也能硕果累累,造福他方。 [1][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M].应奇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116. [2]程汉大.古希腊罗马为何成为宪政发源地[J].法律文化研究.2007. [3]同上.程汉大.古希腊罗马为何成为宪政发源地[J]. [4]陈可风.罗马共和宪政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63-66、119. [5][英]安德鲁·林托特.罗马共和国政制[M].晏绍祥译.商务出版社2014年版.109. [6]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52. [7]陈可风.《十二表法》——罗马共和宪政的基石[J].文史哲.2011(02). [8]陈永鸿.论宪政与政治文明[M].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83. [9]邓世豹.宪政:依法治国的核心[J].法律科学.2000(04). [10]周叶中.宪法至上:中国法治之路的灵魂[J].法学评论.1995(06). [11]陈永鸿.论宪政与政治文明[M].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74. [12]张学仁,陈宁生主编.二十世纪之中国宪政[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4. [13]同上.张学仁,陈宁生主编.二十世纪之中国宪政[M].1. 数百年来,罗马共和国及其相关政制是西方人研究的主体,罗马宪政是古希腊罗马历史中讨论较多的引人瞩目的部分。如今,我们对宪政研究已经发展到一定程度,很大程度上就归功于古希腊罗马宪政的一些理论及实践,另外也因为它对于西方政治与文化长时段的影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大家的目光又聚焦于“宪政”问题。从那时起,学者、理论界对宪政的关注度只增不减,研究与探讨的领域十分广泛,并形成各种观点。对他国比如罗马等宪政进行研究,并且慢慢探索着中国该走的道路。而古代希腊罗马宪政作为“世界上第一次立宪主义的试验”[2],在人类文明史上留下了令人难忘的痕迹,希腊罗马在探索宪政的路途上所表现出来的创新精神及其取得的各项丰功伟绩至今令人难以忘怀。一、古罗马宪政形成的原因首先,古罗马时期国家初创时大量的原始民族遗风,很少受到暴力干涉的自下而上的部族联合式建国道路等,奠定了基础。罗马宪政的制度架构和机构设置都直接脱胎于史前社会的原始民主制,曾经的氏族首领转变为了罗马时期的行政最高长官,过去的氏族长老议事会作为原始时期最高的议事机构,在罗马宪政时期则演化为了贵族会议与元老会这两大机构,而罗马广为后人所熟知的公民大会则是起源自过去的部族民众大会。[3]就此而言,罗马宪政只不过是原始民主制度的历史延伸而已。或者说,原始民主制就是是那古代罗马宪政的滥觞。其次,古罗马时期的经济结构富有特点。在国家建立之后,罗马宪政得以继续和发展的原因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其所特有的社会经济结构,古罗马较早就发展起了商品经济以及由此形成了社会结构,即贵族与平民。商品经济和自由财产制度的快速发展,逐渐形成了平民阶层及其强大的经济实力。而商品经济崇尚自由,向往平等,也就造就了人们重视个人权利,重视自由平等权利观念。同时,商品经济是联结不同经营部门不同区域平民的桥梁,并使之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让它可以制衡那象征着权力的贵族阶级的强大力量。而经过这样的联结,平民阶层成为了有话语权,可以对国家政治制度的发展进程施加影响。在贵族与平民两个阶层不竭的斗争中,宪政制度慢慢开始成长。而且,平民在反贵族斗争中采取的理性斗争方式,这也是原因之一。[4]二、罗马共和宪政的机构与制度特色罗马宪政也有其鲜明的表现特征,罗马共和国家制度的三个要素分别就是官僚体系、元老院与人民大会。首先,罗马共和官僚体制就有其独特之处,古罗马共和国时期,通过实行选举制度来选出各个种类的官员。而除了选举制度,罗马的官职等级分明,且逐级升迁。罗马共和官职任职时间短而且广泛具有协议性质,每种官员也都有其自己的任期。[5]其次,从古罗马的王政时期到共和时期,元老院是罗马共和国家的象征,在罗马社会中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大多国家大事都要得到元老院的许可与批准。王政时期是由王指定元老院成员的。元老院是罗马国家的象征与领导机关,在立法、行政、财政以及外交等各个范畴都有很普遍的权力。另外,在外交方面和财政领域,元老院则可以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力。在那个时期,元老院是政治官员和军事统帅经验积累的宝库,是解决官员之间争议的天然论坛,是做出他们行动领域不致冲突的安排的天然场所,也因此元老院享有分配行省、人力和财政资源的权力。[6]最后,古罗马的人民大会与希腊雅典的人民大会有很大的区别,其以财产资格作为原则的大会,也保证了贵族地主在投票中占据绝对的优势。三、罗马共和宪政对西方近现代的影响但即使其统治基础消失了,延续了几百年的共和观念、传统等没有随之一起消失。之后近代西方资本主义逐渐发展起来,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也影响到上层建筑,即罗马共和宪政的相关内容与形式又聚焦了人们的目光,而且对于西方近现代政治制度的形成等也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罗马共和宪政制度的各方面为西方近现代甚至是世界政治制度史的研究提供了极好的资源及方向。罗马时期的宪政思想对于西方近代宪政思想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逐步构建了具有现代意义的民主宪政国家。(一)权力均衡原则与分权学说西塞罗提出了权力均衡的原则,他说:“仅仅像拥有某种艺术一样具有美德,是不够的。艺术即使不用也具有理论上的知识形式,而美德则完全依赖于运用。美德的最高运用就是国家的政府及其实际的履行,而不是空谈。”[7]以上可以看出西塞罗认为政府的建立与运行就是美德的最高运用,这也是权力均衡思想的源头。古罗马共和时期的几个国家政治机构的成立与运转构成了“美德的最高运用”,更是体现出了罗马共和宪政中权力相互抗衡的基本理念,体现出了分权学说的理念,每种权力都能受到相应的制约,不至于造成“一家独大”的局面。互相制衡是从古至今政治上为了稳定各方力量的好方法,之后的分权学说及思想甚至是当今时代美国对于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实践,都很好的体现了这权力均衡思想的精髓。(二)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与“人民主权”同时,西塞罗秉持国家须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其一,权力来源于人民,而近代以来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先后提出“主权在民”的科学理论。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为了完善民主政治,产生了宪法并把“人民主权”写入宪法作为宪法原则。其二,国家是人民之间协议基础上产生的共同体。这类似于社会契约理论,而西塞罗的这种类似于社会契约的观点提出,再到最终洛克、卢梭完成了社会契约论的系统化。由此可见,在古罗马时代就已经初具社会契约思想理论的影子。而分权学说与思想和社会契约论是近代宪政理论的两大基石,而古罗马共和宪政时期的观点与实践则是这两大基石的源头,这更表现出了古罗马共和时期的宪政理论对于后世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同时这样的宪政制度也影响了古罗马社会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经济也在与其匹配的宪政制度下快速发展。四、罗马共和宪政对我国的影响及现实的借鉴意义(一)重视人民利益罗马共和宪政的基石是《十二表法》,它不仅仅把习惯法用文字记录下来公之于众,它也是平民和世族贵族政治斗争中达成的妥协的产物,从法律上限定了国内相关斗争和冲突的程度与范围,使其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因此,《十二铜表法》不仅开启了罗马的法治化社会,同时也为后来罗马的共和宪政打下了结实基础。[8]《十二表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了:确保立法公平、保护公民人身基本权利、确保司法相对公正、保障国家和公民安全。这些内容与罗马社会政治生活的适应程度与实际执行情况是罗马共和宪政兴衰的衡量尺度。而从《十二表法》中体现出来的法律上的平等观念、法治观念、重视人身自由与基本权利的观念以及国家共同利益至上的观念都为后世宪政与法治的完善做出了贡献。而我国宪政的理论基石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它也是我们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精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包括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以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三者是统一的具有逻辑性结合的宪政思想。其中最为核心的便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体现,人民是权力的真正主体,更是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阐释。[9]而这里体现的权力属于人民的思想正是古罗马共和宪政中所包含的类似观念的反映。(二)宪政与法治、经济的关系另外,宪政是法治实现的具体的形式,那么法治也就是是宪政的保障。无论是何种制度的国家,法治理念、法律都是不可或缺的部分,“宪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实行宪政是实现法治国家的保证。”[10]在我国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正式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出了法治是发展社会主义的客观需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更是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在199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依法治国以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宣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政治目标,这足以体现我国在宪政不断完善的进程中对法治的重视。而法治对宪政具有的保障作用突出体现在宪法至上这一点。宪政需要良法来塑造,更需要一种法律至上的价值追求来保障实现,在宪政价值理念中,宪法至上是首要要求,宪法至上是宪政的核心。正如“如果没有宪法至上,也就无所谓宪政”[11],我国宪法明确的宣称: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国这一条款规定了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而这样条款的出现正是是法治中对法律至上的追求对宪政影响的结果。也正因为“法律至上”这个纽带,宪政与法治才得以紧密联系,法治与宪政在政治文明的发展中不可避免的有着相应的结合点,并成为推动政治文明不断向前发展的车轮。而从宪政与社会经济的关系来看,宪政是国家经济持续发展的基石,建立良好的宪政制度是经济发展的关键。正如古罗马宪政制度在当时的可塑性影响了资本主义经济繁荣发展一样,由古至今,各国的宪政制度都与经济社会发展不可分割。同时,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也反过来会推动宪政制度的改进。现代的宪政理论除了继承传统古典的宪政理论思想,也将相关制度设计的更加周全,现代宪政制度设计的任务是要将追求经济效益和民主社会的选择结合在一起,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来选择制度的设计,是现代宪政理论所聚焦的地方,是传统宪政理论的一种发展。[12](三)对我国宪政发展的启示如今,我们已经找到了中国特色的宪政道路模式,但有些方面还是不足,待于完善,就比如社会关注度不够,对相关问题认识的误区,以及他国与中国相关制度的关系,对中国的借鉴意义都还认识的不够深刻。也如一些学者指出的:“然西方宪政渊源既久,牵涉更广。种类颇多,国人欲去其皮毛、得其精髓。……宪政理论只有立足中国实际,依据中国特色的宪政实践,并恰如其分地吸收和借鉴外国行之有效的宪政经验为我所用,才能在中国取得事半功倍之效。”[13]单单引进却不深入研究或者实践这些宪政思想是在做无用功,应当予以钻研与借鉴甚至实践,才能益于我国,更好的运用于我国,才是真正的用前人的知识财富造福自身。在西方历史悠久的宪政理论宝库中寻找,从我国一百年左右的宪政历史的角度切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把握适合我国宪政发展的理论与方法,以便于为今后政治体制等提供借鉴,为构建现代中国宪政理论体系搭建稳固的框架。宪法与宪政,于中国而言,是一字之差,百年之别。中国之有宪法将近百年,时至今日中国宪政刚刚踏上希望之路[14]。今后的道路有无数的可能性,怀揣着希望,睿智地前进,终有一日,中国宪政之路也能硕果累累,造福他方。【参考文献】[1][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M].应奇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116.[2]程汉大.古希腊罗马为何成为宪政发源地[J].法律文化研究.2007.[3]同上.程汉大.古希腊罗马为何成为宪政发源地[J].[4]陈可风.罗马共和宪政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63-66、119.[5][英]安德鲁·林托特.罗马共和国政制[M].晏绍祥译.商务出版社2014年版.109.[6]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52.[7]陈可风.《十二表法》——罗马共和宪政的基石[J].文史哲.2011(02).[8]陈永鸿.论宪政与政治文明[M].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83.[9]邓世豹.宪政:依法治国的核心[J].法律科学.2000(04).[10]周叶中.宪法至上:中国法治之路的灵魂[J].法学评论.1995(06).[11]陈永鸿.论宪政与政治文明[M].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74.[12]张学仁,陈宁生主编.二十世纪之中国宪政[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4.[13]同上.张学仁,陈宁生主编.二十世纪之中国宪政[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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